第三章 嫁到柏树梁,嫁给“糯总理”(上)(1 / 2)

十四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华夏大地,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这句古话的内涵和外延很深很广,不只是男婚女嫁那么简单,它既涉及个人婚姻幸福问题,又关乎父母脸面问题,还牵扯家族形象威望问题;如果从更为宏大的层面去分析,男婚女嫁和与之紧密相关的人口问题,还关乎一个主权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繁荣昌盛。

正是这个缘故,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正式宣告成立的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五〇年的五月一日,首都二十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婚姻法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基本条件,也是最低的法定结婚年龄。但当时刚刚解放,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特别是在偏远农村,早婚现象比比皆是,有的女孩十四五岁就结婚生子。当时,人们普遍以早结婚早生育为荣,讲求的就是“早栽秧早打谷,早生子儿早享福”。

《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山里的老百姓关于结婚年龄有了法律条文之外的解读:能早结婚,尽量早结婚;最晚,男子不能超过二十周岁、女子不能超过十八周岁;如果谁家女孩过了十八岁还不结婚,那就是丢人现眼、辱没家风。

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九六〇年冬,辍学回家务农半年之后,虽然不想这么早就嫁作人妇,还想帮苦命的母亲一起抚育两个尚未成年的弟弟,但刚过二十周岁生日的谭世英还是必须面对个人婚恋问题。

谭世英多次向母亲王志英表明态度,说是自己不急于嫁人。但王志英不干,说她听不得别人说闲话和乱嚼舌根子,还说寡妇门前的是非己经够多了,她不想让再节外生枝,这样对谭世模、谭世红两兄弟不公平。

见女儿不太积极,王志英主动出击,四处托人张罗给谭世英寻找婆家,生怕自家女儿嫁不出去。

只有找不到媳妇的汉子,没有嫁不出去的女子。谭世英长得乖巧,又上过高中,知书达理,温文尔雅,自然不愁没有媒婆上门。最终,王志英把宝押在了女儿的干娘李良芬身上,委托她给谭世英找一个靠谱的婆家和男人。

李良芬是当时的开县岳溪区胡家公社插腊生产大队五百梯生产队社员许正明的爱人,谭世英很小就认她做了干娘。李良芬很喜欢这个乖巧懂事的干女儿,拍着胸脯向干亲家王志英打包票,说是一定给世英找个好男人。

几经打听,李良芬把目光锁定在同一个公社、离五百梯一个半小时路程的子弟生产大队赵家岩生产队李家大院。

因为许正明的妹妹许术梅嫁给了赵家岩李家大院的李良钰,李良芬熟悉这个地方,知道赵家岩有一个年轻后生,名叫李良顺,依起来和李良芬同辈,算是一家人。李良芬了解李良顺,知道他开得高长高大,是名共产党员,非常能干,担任子弟生产大队的民兵连长,绝对的根正苗红、值得托付。

为了稳妥起见,李良芬还专门去了一趟赵家岩,和妹妹许术梅一起,替自个干女儿做了一番宣传和预热。

李良芬能说会道,把谭世英夸成了一朵花,李良顺动了心,表示愿意尽快安排相亲,彼此见个面,看看到底合不合适。

在妹妹家吃饭时,许术梅指着一个年轻后生对自家嫂子李良芬开玩笑:“嫂嫂,这是我屋老幺,良玉的小弟娃,名叫李良胜。你知道的,我屋公公、婆婆死得早,良胜还很小时,他们就走了,这个可怜的老弟先是跟大哥、大嫂生活,我屋大哥、大嫂一九五九年没粮食吃,吃观音土,拉不出来,被活活憋死了,从那以后良胜跟我们一起生活。良胜可是个能干人,他是我们赵家岩生产队队长。我老弟他还没媳妇哩。嫂嫂,你能给李良顺说媳妇,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我兄弟?”

李良芬哈哈大笑:“我怎么忘了还有这一茬?你个死妹儿,也不早点说,现在都答应把我干女儿介绍给李良顺了,说好的事,总不能反悔吧?莫急,我记着这事,一定想办法替你屋老幺找个漂亮媳妇。”

相亲的日子,约定在一九六〇冬季的一天上午。原本,王志英是要带着女儿一同前往的,不料那天小儿子谭世红感冒发烧,身为母亲的她无法脱身,只好委托干亲家李良芬全权代劳。

第一次相亲,谭世英有些紧张,尤其与李良顺见面时,紧张得说不出话来。

李良顺是个爽快人,见过面后,他直言彼此不很合适,理由是谭世英长得太瘦小了。

在李良顺看来,长得瘦弱的人,身体状况一般不太好。自己身体很好,可不想找一个文绉绉、病恹恹的媳妇。

出现这样的结果,李良芬很失望,觉得对不起干亲家王志英,更对不起自己的干女儿。正准备带着谭世英离开李良顺家返回五百梯,妹妹许术梅一路小跑过来,把嫂子拉到一边,悄声商量着:“我家老幺李良胜这会儿刚好在家,要不你带世英去我家坐一会儿,看看有没有可能把你干女儿介绍给我屋老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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