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21】36(1 / 2)

  “所以就只能等技术彻底迭代?这种事就没办法处理了吗?”言谨还是觉得奇怪,说,“添视又不是那种几个人的小网站,从 CEO 到 COO、CFO,几个高管全部名校毕业,还有留学和海外工作经历。公司有正儿八经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跟主流电视台达成战略合作,获奖信息列那么老长,啥啥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宽频网站 Top10,他们就不担心合规风险吗?”

  庄明亮笑,说:“有什么好担心的?你查过他家司法涉诉信息没?”

  言谨点头,自然是查过的。

  庄明亮说:“那你应该知道,人家是朝阳区法院的常客了。从 2008 年开始几十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几乎全都是影视公司告他。甚至还有大型国企,最后也只是调解撤诉。没撤诉的那些,官司至少打上一年,最后的判决也就是删除视频,赔偿经济损失两三万块钱,合理费用几百,加上诉讼费两三千,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痛不痒。”

  蔡天寻跟着笑了声,说:“我看见他家的投融资公告,前几个月刚拿了一笔投资,1700 万美金,够打一万个这样的官司。”

  庄明亮也说:“这几年宽频网站都在走赴美 IPO 这条路,他们肯定也是奔着这个去的,不管怎么说,数据最重要。只要不断有最新的片源,维持用户数量和日访问量的增长,他就能挣钱。你跟他谈侵权,他就跟你说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即通知·移除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 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 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到时候洗干净屁股照样赴美上市。”

  言谨说:“可是避风港原则也不是说用就能用的,网站得有合规审查,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而且有效告知之后就删除了相关内容。之前也有过这样的判例,如果网站明知用户可能上传侵权内容,还是提供存储服务,也没有尽到合规审查义务,即便删除视频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庄明亮打断:“你再说什么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也没用,总归是民事案件。那就还是老规矩,官司拖上一年,赔个两三万,下次还敢。”

  周其野在写字台对面坐着,听他们争论,一直没开口,直到这时候才问:“那从刑事的角度呢?”

  庄明亮怔了怔,反问:“你说去报案,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够到刑事案件是有个标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种网络公司大家都知道的,你说他有非法所得,他拿出来一本红账,说他一直就是亏损经营。”

  言谨接口道:“也不是他说自己没非法所得,就没非法所得的吧。”

  “证据呢?”庄明亮摊手跟她要,“至少拿出点初步证据来,否则能立案?刑事案件是要抓人吃官司的,不是开玩笑。”

  言谨一时语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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