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善恶有报(1)13(2 / 2)

比如,元仁宗延佑五年,武进县官员达鲁花赤伯不花,因为调戏下属的媳妇儿,就成功体验了一把这个刑罚,免费赠送67棍服务,免费赠送罢免现有官职服务,免费赠送“杂职”且不升职服务。

元朝人可能还有点懒,律法基本上是照搬宋代,只要宋朝律法上属于犯罪的,元朝都一样,关于性侵这一段,真的属于“不听解释,说啥都没用”,因为,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的,都按照“强奸罪”定性。(不论是成年、未成年女性标准都一样)

但是有一种情况会考量定刑,据《元史·刑法志》记载,犯罪人的年龄,在7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会酌情考虑杖刑、鞭笞,也可以用缴纳赎金的方式折算杖刑(这种例外,不包括强奸幼女)

针对幼女的犯罪,没得洗,直接交代遗言吧!

到了明朝,普通死刑可能有些人已经不怕了,想着,反正死就那么一下,十八年后又可以回来。

于是明朝对“猥亵”“性侵”加了一个“绞刑”,反正,就是增加了死前的痛苦程度。

在“猥亵”“骚扰”方面,明朝比元朝更狠。

明代《大诰》规定,如果在公共场合骚扰女性,或者动手动脚的人,直接断手斩脚。

可能朱元璋出身贫民,所以对贵族约束很严,比如“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这对有些贵族子弟,简直是场灾难)

在贵族子弟看来,肯定没那么严重的罪,但你要是真犯了,律法可不会管你爹是谁。

比如,在当时的南京就有这么件事,一个贵族公子,当街调戏了一个平民妹子,然后妹子报官了。

处理这个事情的官员,可能看在贵族公子老爹的份上,就是罚了款,这事儿完结了。

然而,朱元璋知道了,大怒,直接把这位“手欠、嘴欠”贵族公子双手砍了,以儆效尤!

另外《大明律》对“幼女”的年龄,从元朝的10岁,提升到12岁,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都属于强奸。

清朝对于“猥亵”“骚扰”处罚更严苛,前面历朝,起码还是动嘴、动手,清朝就不一样了,只要你眼神一瞟。

好嘞!就您了!

因为《大清律例》记载,即使是“调戏”“骚扰”,也是有“企图诱奸”的嫌疑的。

比如晚清外交家薛福成,在他的《庸庵笔记》里记载了一个“离奇”的案例。

有一个私塾的教书先生,上课的时候突然内急,回来的路上,无意间一抬头,看到对面有个姑娘在临窗远眺,教书先生不禁对姑娘笑了一下,不料姑娘脸色大变,立即关上了窗户。

教书先生原本以为这就是一次偶然的邂逅,也没啥。

但是,生活总是曲折。

因为没过多久,外面就传开了一件事,对面有个姑娘上吊自杀了,这教书先生一听,完了!我今天错了!

要不怎么说“生活就是一出大戏”呢,这自杀的姑娘,亲弟弟就是这位教书先生的学生,而他刚刚的自言自语,又被当事人的弟弟听到了。

没意外,报官了,教书先生被抓了,以“绞监候”罪名,斩了。

而这一切,仅仅因为对着姑娘“笑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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