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控辩交锋(五):可能不是认定事实的依据!47(2 / 2)

“我没有攻击任何人,我只是说明事实。鉴定书中的表述,本身就是有利于侦查机关。这明显是误导。这样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又有什么可信性。”

田诗对马东生的这次反对,直接予以反驳,甚至没有给董倩说话的机会。她一直就是在等这个机会。对于鉴定结论的质疑,远不如对鉴定机构的质疑。

东海省侦查技术研究所,本就是东海省公安厅下属的科研院所,与东阳市公安局共属一个系统。一个系统写不出两个公安的情况下,这个鉴定结论的倾向性当然是田诗攻击的重要攻击点。

郑家村碎尸案中,办案机关动用了太多的技术手段。而这些技术手段,也正是田诗最为头痛的存在。只有想尽一切办法解除这些技术鉴定形成的障碍,才有可能在本案中为郑方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公诉人发言前要先举手示意,经审判人员允许后才能发言。辩护人可以发表意见,但要注意用词。”董倩这个时候好不容易算是有时间说句话了。

她毫不客气地警告了马东生、田诗二人。刚刚那一刻,法庭庭审已经失控。这是她绝对不能允许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有利双方冷静下来,也有利于体现审判长的权威。

“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

“好的。第三,关于尸检报告中死者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的状况,公诉人推测是分尸、抛尸过程暴力手段导致,也有可能是为避免死者身份为他人识别而故意为之。总之,无论什么可能,就不是钝器打击导致。这符合情理吗?”

“尸检报告中的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钝器击伤是最大可能的致伤原因。而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这一关键情节,没有展开任何调查。只是一句可能分尸、抛尸所致,就将案件事实简单认定了。这并不符合公诉人刚刚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事实这句可能什么也排除不了,也让本案的关键事实,即死者死亡原因无法确认!”

轰,法庭上又是一阵骚乱。马东生的脸上也有些不好看。田诗说的还是有道理的。只是一句可能,就去定性死亡原因,这有些说不过去。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呀!

可是马东生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他们不能代替侦查机关去查案子。这案子交到检察院时,就是这样一个情况,难道检察院还会为这样的一个情节去退卷吗。而且就算是退卷,这个情节还有可能查明吗?

这样的大案,就因为这一个情节无法查明,而不了了之吗。如果是这样,谁来对关注案件的领导解释说明,谁来对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响负责。办案办案,案子要办,而不是不办。就算是证据有所欠缺,只要可以挽回,有的时候也只能硬着头皮办下去。现在的这个案子就是这个情况。当然,这个情况是不可能得到辩护人的理解的。恰恰越是这种情况,辩护人越会从这个薄弱环节下手。偏偏对于辩护人的攻击,办案人员还真是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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