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章 古代是如何对待外国人的324(2 / 2)

也就是泄露或者传递国家重要信息将处以死刑。

到了宋朝,则会发给外国来华贡使的入境凭证分为诏书和公据,宋廷有时会以分发空名诏书的方式招徕外国朝贡,因而外国贡使可以持空名诏书作为身份和入境的凭证,公据则是各地市舶司发给贡使的身份和入境凭证。

贡使以外无法预先获取入境凭证的外国人,比如蕃商等群体则需要在达到宋朝口岸后申请入境,获得地方官府的准许后才能入境。

《宋会要》记载“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解,举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显示了宋廷对于市舶贸易的管理相对宽松。

但这种宽松绝非是放任,绕过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样面临严惩。

《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减三等。”

当然,对于外国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约束。

夷馆”“蕃坊”这些地方作为外国侨民的聚集区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华夷杂处。

而“华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续到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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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时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国人数量极多。

唐朝曾核查外国人在长安置办田宅的情况,结果发现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长安置有田宅产业。

近代著名史学家向达据此推测当时长安胡人应在5万以上,甚至可能超过10万人。相比于陆上丝路起点的长安,作为海上丝路起点的广州,则居住着更多的外国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国人中仅宗教人士就有20万人。当时的广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谓“鬼奴”就是非洲来华的黑人,他们“色黑如墨,唇红齿白,发鬈而黄”,广州、泉州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国人非常普遍和常见。

(广州黑人多竟然还是历史遗留问题)

自有外国人入华起,对他们在华居留的管理问题便为历代所重视。

特别是唐宋以来外国人在华居留数量的大增,历代便逐渐在律令中制定专门约束外国人的法律条文。

汉朝对居留中国的外国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进行管理,任何来华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汉朝法令。

《汉书·西域传》记载了过楼兰王子在汉朝犯法的事情。

“楼兰王死,国人来请质子在汉者,欲立之。质子常坐汉法,下蚕室宫刑,故不遣”。

意思是,这孙子贵为楼兰王之嗣子,但触犯了我大汉法律。

想回去?

门儿也没有!

窗户也都封死!

烟囱都得堵上!

不仅不准回国。

而且还被按律处以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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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对外国人犯罪问题开始有所区分。

《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事件发生在同类外国人之间,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罗人,那么就按新罗国法律处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济人和新罗人,那么就按唐朝法律处理。

但在明清时期法律就很直接了,《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也就是说在我这儿犯了事,不管你是哪国人,一概以大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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